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5-1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9〕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五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
第七條 資格預審采用合格制。
第八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不應泄露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名稱和數量。
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九條 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應當滿足招標項目的評標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資格條件和專業能力。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實際需要的,經行政監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工作由其主持。
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當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評標辦法和評標過程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第十二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問題,應當在現場提請行政監管部門解釋。對招標文件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澄清。
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并予記錄。
第十三條 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十四條 形式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內容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三)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要求的。
第十五條 資格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補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說明、補正無法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的配備低于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的。
第十六條 響應性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小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范圍的; (二)投標人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三)投標報價中的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安全責任險、環境保護稅沒有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的,增值稅沒有按照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費用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或保修承諾低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的; (六)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的; (七)其他未能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十七條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按下列方式確定進入詳細評審的投標人。
(一)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
1.合格投標人在25個以下的,全部進入詳細評審;
2.合格投標人超過25個的,按照投標報價由低至高的順序確定25個投標人進入詳細評審,末位投標人報價相同的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進入詳細評審的末位投標人。
(二)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超過15個的,可以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所有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從中選擇15個投標人:
1.按照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得分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
2.按照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得分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10個,其余5個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按照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得分由高至低順序入圍的投標人超過規定人數時,得分相同的投標人依次按照信用評價得分、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得分的順序確定。
第十八條 詳細評審因素包括施工組織設計、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業績及信用)和投標報價。
軌道、機場等超大型特殊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在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中調整相應獎項設置、增加財務狀況評審,并可對投標報價評審中的β值和評審因素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權數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工程進度計劃措施、資源配備等。
招標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可以將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管理體系與措施納入評審。
第二十條 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包括投標人的獎項、標準化工地、類似工程業績、信用評價、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項目經理等。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工程業績情況。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業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資格要求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數,下同);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項目,不得將類似工程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二)用于評審加分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為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70%。
招標項目相關指標,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設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采用層數、高度、建筑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者面積、橋梁長度或者面積或者跨度或者結構、管道直徑或者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斷面面積、供水能力、供氣能力、供熱能力、污水處理能力、垃圾處理能力、園林綠化規模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要求擬任項目經理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施工組織設計、安全質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問題進行現場答辯。要求項目經理答辯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范圍、技術要求及國家的標準規范,并遵循國家、省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設定報價評審警戒線。報價評審警戒線為進入詳細評審的合格投標人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的95%。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低于報價評審警戒線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
(一)經評審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成本的;
(二)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成本。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將成本評審過程中,認定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并記錄在案。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其報價為無效報價,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作出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且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的內容;
(二)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施工組織設計采用暗標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
第二十九條 評標活動所需的信息數據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推薦不超過3個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投標人評標總得分相同時,按照其投標報價由低至高排序。
評標專家簽署評標報告前,評標委員會主任評委應當組織評標專家并邀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復核。
第三十一條 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
附件:1.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2.綜合評估法
3.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表
4.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表
5.投標報價評審表
6.標準施工資格預審文件
7.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附件1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一、適用范圍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1.施工總承包工程單項最高投標限價在2000萬元以下的;
2.專業承包工程單項最高投標限價在800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1. 施工總承包工程單項最高投標限價超過20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
2. 專業承包工程單項最高投標限價超過800萬元至1500萬元以下的。
二、評審程序與方法
(一)初步評審
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以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投標人資格和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情況進行評審。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投標文件予以否決。
采取資格預審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二)詳細評審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進入詳細評審的投標人。
1.施工組織設計評審。招標人可以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附件3-1及附注進行評審。
2.業績及信用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附件4-1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3.投標報價評審。
4.匯總評分結果。
C= J1×G+J2×H
其中:C——評標總得分
G——業績及信用
H——投標報價評審得分
J1、J2——各項評審因素的權重
(三)投標報價評審步驟和方式
1.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進行評審,對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投標人予以否決。
2.基準價的計算:Y=A
其中:A——進入報價評審環節的有效投標報價中,未偏離X(1±10%)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進入報價評審環節的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X1+X2+……Xn-1+Xn)/n
n——進入報價評審環節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進入報價評審環節的有效投標報價
(四)各項評審因素權重
序號 |
評審因素 |
權重 |
1 |
業績及信用 |
0.05—0.20 |
2 |
投標報價 |
0.80—0.95 |
合 計 |
1 |
綜合評估法
序號 |
評審因素 |
權重 |
1 |
施工組織設計 |
0.00-0.20 |
2 |
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 |
0.35-0.45 |
3 |
投標報價 |
0.35-0.55 |
合 計 |
1 |
附件3-1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計分方式 |
1 |
施工方案 與技術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關鍵項目施工技術方案;或者市政項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標文件明確不需要外); 2.引用強制性技術標準錯誤,或明顯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
不合格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
2 |
質量管理體系 與措施 |
1.質量目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缺少質量保證措施; 2.引用強制性技術標準錯誤,或明顯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
不合格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
3 |
安全管理體系 與措施 |
1.安全目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強制性技術標準錯誤,或明顯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
不合格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
4 |
BIM技術管理體系與措施 (如有) |
1.BIM技術應用目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缺少推進BIM技術應用的技術條件和物質基礎; 2.BIM技術應用技術方案不完整或者不合理。 |
不合格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附件3-2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取值 范圍 |
評審標準 |
評審 計分 |
1 |
內容完整和編制 水平 |
0-5 |
版面是否整齊,表述是否清晰,內容是否全面、準確,是否圖文并茂,是否出現格式等錯誤,是否超過招標人規定的頁數。 |
|
2 |
施工方案與技術 措施 |
25-30 |
對項目總體概況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進、可靠;針對項目的重點、難點分析是否透徹,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針對性、合理,較好滿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產要求。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交通組織規劃是否合理、可行,交通組織措施是否得力。 |
|
3 |
質量管理體系與 措施 |
10-15 |
質量目標是否明確,是否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是否健全,職責分工是否明確;管理制度是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4 |
安全管理體系與 措施 |
10-15 |
安全目標是否明確,是否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是否健全,職責分工是否明確;管理制度是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5 |
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 |
5-10 |
環境管理目標是否明確,是否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是否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是否明確;管理制度是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6 |
工程進度計劃與保證措施 |
10-15 |
總工期及節點工期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施工進度計劃內容是否全面,線路是否清晰、準確、完整,計劃編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有力、合理、可行。 |
|
7 |
資源配備計劃 |
5-10 |
資源投入計劃與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進度計劃是否能夠相互呼應并較好滿足施工需要,調配投入計劃是否合理、準確。 |
|
8 |
BIM技術應用(如有) |
0-10 |
BIM技術應用管理體系是否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是否齊全;BIM應用流程與計劃是否完整、有效;重點工藝節點及施工流程BIM三維模型科學、合理等。 |
|
9 |
其他 |
0-10 |
招標人其他要求(如有) |
|
合計 |
100 |
|
附件4-1
業績及信用評審計分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最高 分值 |
評審標準 |
選取 方式 |
計分方式 |
||||
類別 |
數量和分值 |
計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投標 企業 |
類似工程 業績 |
3 |
業績 |
施工業績,每個3分。 |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確定是否納入評審 |
加分制 |
0 |
3 |
2 |
投標 企業 |
信用評價 |
30 |
施工招投標信用評價 |
施工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得分×30% |
必選項 |
加分制 |
0 |
30 |
3 |
項目管理機構 |
項目經理 |
0 |
不良行為記錄 |
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每條扣6分; 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每條扣3分; 列入省公管辦或省住建廳發布的黑名單扣18分。 |
必選項 |
扣分制 |
-18 |
0 |
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計分表
評審因素 |
最高 分值 |
評審標準 |
選取 方式 |
計分方式 |
|||||
類別 |
數量和分值 |
計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投標企業 |
獎項 |
10 |
國家級 |
魯班獎,每個2.5分; 國家優質工程獎,每個2.2分; |
招標人根據項目規模及評標辦法相關規定,確定是否納入評審 |
加分制 |
0 |
5 |
省級 |
省芙蓉獎,每個2分; 省優質工程獎,每個1.5分; |
0 |
5 |
||||||
標準化工地 |
7 |
國家級 |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學習交流項目,每個1.5分; |
0 |
3 |
||||
省級 |
省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年度考評優良工地,每個0.1分;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每個0.1分。 |
0 |
4 |
||||||
類似工程業績 |
9 |
業績 |
施工業績,每個3分。 |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確定是否納入評審 |
0 |
9 |
|||
2 |
投標企業 |
信用評價 |
30 |
施工招投標信用評價 |
施工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得分×30% |
必選項 |
加分制 |
0 |
30 |
安全質量 |
30 |
安全質量管理評價 |
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得分×30% |
必選項 |
加分制 |
0 |
30 |
||
3 |
項目經理 |
10 |
現場 答辯 |
闡述是否流暢、條理是否清晰、回答問題是否完整;現場答辯是否充分結合招標項目實際,是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確定是否納入評審 |
加分制 |
6 |
10 |
|
2 |
業績 |
承擔過類似業績,每個2分 |
0 |
2 |
|||||
2 |
獎項 |
國家級每個2分,省級每個1分 |
0 |
2 |
|||||
0 |
不良行為 記錄 |
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每條扣6分; 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每條扣3分。 列入省公管辦或省住建廳發布的黑名單扣18分。 |
必選項 |
扣分制 |
-18 |
0 |
投標報價評審表
X——進入報價評審環節的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